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初97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孙秀玲黑鸭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曲阳街道抗战路****。
经营者:孙秀玲。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孙秀玲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春杰 审 判 员 李 森 审 判 员 郑泽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祁 伟 书 记 员 刘玉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