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7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盱眙秦中平综合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17号
案件名称17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盱眙秦中平综合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盱眙秦中平综合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8民初1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秦中平综合门市。

经营者:陈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福达刀片公司)与被告盱眙秦中平综合门市(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秦中平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中平门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二十年来一致追求技术进步与品质提升。

目前旗下“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年销售量超过10亿片,国内销售量一致保持第一。

1997年7月21日,原告经核准取得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刀等。

2007年4月1日,第1056900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后又续展至2027年7月20日。

2014年12月5日,第105690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

被告秦中平门市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福达刀片公司于1995年8月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刀片、刀架、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

带钢及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等。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于1997年7月21日注册第105690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后该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7月20日。

2019年8月7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515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9年6月24日,公证人员陈某、周某和王志为来到淮安市××××路,门头招牌显示为“秦中平五金水暖”的商铺(一侧为“满意龙虾馆”店铺),公证人员使用其手机进行了地图定位并对店铺门头、内部等进行拍照,王志为在该店内购买了美工刀刀片一盒(内含5小盒),现金支付人民币15元,现场取得《销货清单》一张(销货清单上盖有“秦中平综合门市”等字样的印章)、名片两张。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美工刀刀片、票据进行了拍照封存。

2019年7月22日,在公证处迈皋桥分部,公证人员与王志为一起对上述物品进行拆封并查看,之后王志为从上述购买的物品中单独取出1小盒美工刀片以备查验,公证人员将剩余物品及购买过程中取得的物品、票据再次封存,并交由王志为保管。

另查明,被告秦中平门市系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的经营场所为盱眙县淮河镇城根村三组,经营范围为五金、日用杂品批发与零售,注册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核准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刀片,属于原告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根据公证书中的照片显示,被告销售的侵权刀片的包装盒、刀片上均含有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文商标,故被诉侵权刀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获利的证明,本院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综合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店铺情况、侵权情节、侵权物价值、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盱眙秦中平综合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盱眙秦中平综合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11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盱眙秦中平综合门市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