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750号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竹镇。
法定代表人:孙福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照德,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839394。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友,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70511190。
被告:谢正恒,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正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