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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1433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鹤山市扬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民终14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茶屿村。

法定代表人:杨和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鹤山市扬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杨和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一审被告鹤山市扬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231053.0,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人公司上诉请求:1.中止本案的审理;

2.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宝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1.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产品亦属于现有技术。

经比对,涉案专利与对比专利ZL201020125698.7、ZL200920316190.2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2.国人公司已经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二审法院中止审理本案。

宝蔻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扬和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宝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扬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国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宝蔻公司ZL20122023105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恒温阀,恒温阀的品牌为YONOHO扬和卫浴;

2.国人公司、扬��公司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宝蔻公司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11098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国人公司、扬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宝蔻公司是ZL20122023105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现专利权人,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生效日为2016年5月13日。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该专利第五年度年费已缴纳,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宝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专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内容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Q),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L2、H2)和冷、热出水孔(L3、H3),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冷、热进水口(L1、H1)分别与冷、热进水孔(L2、H2)连通,冷、热水通道(L、H)分别与冷、热出水孔(L3、H3)连通,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并与第二腔(Q)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从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该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0002】段显示:目前市售一种长方体恒温阀,即在恒温阀芯的冷���水进水端设置了双开关阀芯,……但是这种结构形式大都是将双开关阀芯与恒温阀芯分别安装在各自一个阀体内,它们是互相分离的,然后用螺纹连接在一起,这中间还必须加以密封,……,如市售的一种此种外形的恒温阀,即是将阀体分成三段拼装而成,安装极不方便,且增加了很多密封点,可靠性差。

【0009】段显示:由于本实用新型的阀体可采用注塑或压铸工艺一次成型,既简化了制造工艺,又使以后的产品安装容易方便,且性能更可靠,成本也更低。

2017年2月13日,国人公司就宝蔻公司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

(2016)厦思证内字第6708公证书载明:1.宝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亦海于2016年7月20日,在向公证处申请对网络购买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京东网络平台(www.jd.com),并以���139××××8023”账户在显示店铺名称为“YONOHO扬和卫浴旗舰店”,公司名称为“鹤山市扬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店内购买了产品名为“YONOHO扬和卫浴太阳能明装恒温混水阀带上水花洒淋浴配件冷热调温白色太阳能混水阀单体恒温阀单体(不上水)”的产品两件,支付方式为网上京东支付,订单号为20296991790。

2.同月25日,公证处收到单号为1901530771209的韵达快递包裹一件。

包裹发件人显示为“扬和卫浴亲亲旗舰店”。

3.同月28日,宝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亦海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该包裹进行拆封,包裹内有被诉侵权产品两件,产品的外包装显示有“YONOHO扬和卫浴?”字样,同时标明有国人公司名称、地址、电话、邮箱、传真、网址。

包装内部除被诉侵权产品外,还附有购物清单一张、服务保障卡一张、说明书一份。

购物清单显示订单编号为20296991790,应收金额为298元,出库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商品名称与网上下单时显示的产品名称基本一致。

服务保障卡亦显示有“YONOHO扬和卫浴?”字样。

宝蔻公司委托代理人同时取其中一件被诉侵权产品拆解拍照。

之后,宝蔻公司委托代理人登陆前述购买账号进行了确认收货操作。

最后,公证处对包裹重新进行了包装封存。

当庭拆封封存完好的包裹,内有相同的恒温阀两个,其中一个已经拆解。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宝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宝蔻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宝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宝蔻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国人公司、扬和公司亦对宝蔻公司的比对意见表示认可,一审法院经比对予以确认。

国人公司、扬和公司还确认扬和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国人公司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国人公司、扬和公司同时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绕该抗辩意见提供以下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201020125698.7、名称为“多功能阀芯式太阳能热水器恒温混水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该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3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12日;

2.专利号为ZL200920316190.2、名称为“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22日。

权利要求1: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包括一阀体,其特征在于:阀体上设置有冷水进口、热水器进口、冷水出口、热水出口及恒温水出口,其中冷水进口、热水器进口、冷水出口和热水出口通过一体的多功能阀芯控制开闭,所述恒温出水口通过一混合通路与冷水出口、热水出口连通,且混合通路中设置有控制出水温度的恒温阀芯。

权利要求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功能阀芯底部设置有可导通或截止的四个导孔,其��别为冷水进导孔、冷水出导孔、热水进导孔和热水出导孔,其中冷水进导孔与阀体的冷水进口导通,冷水出导孔与阀体冷水出口导通,热水进导孔与热水器进口导通,热水出导孔与阀体热水出口导通;

多功能阀芯的转动可实现三种工作状态,其分别为整个龙头关闭、单独热水器上水和恒温出水。

该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0002】段显示:因生活用水的需要,人们都会用到热水器(包括电热水器和太阳能热水器),而热水器管理布局需要考虑热水器的冷水上水、热水出水、以及热水出水混合冷水进水的恒温出水。

在目前,热水器的冷水上水一般都采用一独立的管路连接外接水源,而热水器的热水出水通过另外一根独立的管路连接恒温混合龙头,并与直接进入混合龙头的冷水进水混合,最后由混合龙头实现恒温出水。

……。

【0007】段显示:本实用新型把热水器的上水管路和热水出水管路合为一体,简化了管路布局,节省了耗材,方便了布管和安装,同时因热水器的上水和恒温用水通过同一龙头进行控制,使用者操作非常方便。

针对国人公司、扬和公司现有技术的抗辩意见,对于对比文件1,宝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第310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一份,该决定书维持宝蔻公司专利有效,决定书同时显示案外人对宝蔻公司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引用了专利号为ZL201020125698.7“多功能阀芯式太阳能热水器恒温混水阀”的技术方案即国人公司、扬和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宝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与该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宝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一腔(P)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特征。

对于对比文件2,宝蔻公司认为,国人公司、扬和公司引用的技术方案中第一腔到第二腔的通路为拼接式的,不是一体的,且该技术方案没有公开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开口由螺钉封堵的技术特征。

宝蔻公司主张本案的维权费用为11098元,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8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298元,为此,向一审法院提供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各一张。

宝蔻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为50万元,但是并未举证证明该50万元赔偿金额的依据。

宝蔻公司同时主张国人公司、扬和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国人公司、扬和公司当庭对此表示没有意见。

扬和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为2013年2月1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网上经营:五金、塑料制品、陶瓷制品、电子、卫浴制品、五金模具、挂件、浴室柜、厨房设备、工艺品、饰品、日用品;

承接展览活动,商品信息咨询。

国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为2005年3月24日,注册资本为280万元,经营范围为阀芯、阀门、电子元件、卫生洁具、水龙头及配件制造、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另,国人公司、扬和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均为杨和军。

国人公司、扬和公司为证明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特征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阀体是一体的”,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案外人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第30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宝蔻公司是ZL20122023105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现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宝蔻公司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一审法院不同意国人公司、扬和公司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宝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宝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宝蔻公司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结合国人公司、扬和公司的当庭自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宝蔻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宝蔻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至于国人公司、扬和公司现有技术抗辩的问题,国人公司、扬和公司提交的两份对比文件符合条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文件。

关于对比文件1,诚如第310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所述,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宝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的技术特征。

关于对比文件2,该实用��型解决的是把热水器的上水管路和热水出水管路合为一体,简化管路布局,方便操作的问题。

而宝蔻公司专利所要解决的是采用注塑或压铸工艺一次成型,简化制造工艺,又使以后的产品安装容易方便,且性能更可靠,成本也更低的问题。

故对比文件2,仅是涉及管路布局,并不存在管路制作工艺的任何启示,对比文件2亦未公开宝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的技术特征。

至于国人公司、扬和公司称宝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对技术特征“阀体是一体的”进行具体限定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宝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了“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且说明书中亦载明,宝蔻公司专利系采用注塑或压铸工艺一次成型。

综上,对国人公司、扬和公司现有技术抗辩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京东网站上开设的“YONOHO扬和卫浴旗舰店”的经营主体为扬和公司,在该店购买取得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则明确标注有国人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箱、传真、网站,扬和公司亦当庭确认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国人公司亦当庭确认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结合国人公司、扬和公司的经营范围,一审法院认定扬和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国人公司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扬和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国人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了被��侵权产品,构成对宝蔻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宝蔻公司要求扬和公司停止销售,国人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宝蔻公司要求国人公司、扬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考虑到扬和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国人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扬和公司并未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国人公司、扬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国人公司、扬和公司对此主张没有意见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侵权赔偿,宝蔻公司主张50万元,鉴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根据宝蔻公司专利权的类别(实用新型专利)、国人公司、扬和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制造、销售)和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被告的侵权时间等因素,一并酌定赔偿宝蔻公司60000元。

关于维权合理费用方面,宝蔻公司主张的公证费、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有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购物清单为证,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对于宝蔻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宝蔻公司提供了律师费发票,且注明为诉“鹤山市扬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用,费用金额亦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宝蔻公司主张合理费用11098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一、扬和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止销售侵害宝蔻公司ZL20122023105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二、国人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宝蔻公司ZL20122023105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三、扬和公司、国人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费用11098元;

四、驳回宝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10.98元,由宝蔻公司负担7671.98元,扬和公司、国人公司共同负担1239元。

二审中,宝蔻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第32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定书》,国人公司对该决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双方二审争议的事实问题是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属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明: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国人公司就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第32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在该无效审查过程中,国人公司提交的证据1即本案一审中国人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文件2,其提交的证据3即本案一审中国人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文件1。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本专利采用“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底部直穿过来”的方式来制造一体成型的阀体,为了对所述两个通道进行抽芯而制造了所述开口,进而采用螺钉封堵所述开口,而证据1说明书文字记载表明其混合龙头综合了多种功能、将热水的相关管路合为一体,均非公开其阀体属于一体式结构,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公开上述作为整体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根据证据1的附图认定其阀体是一体式结构。

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阀体一体式结构,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从第一腔(P)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而证据3并未公开上述特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本案中,国人公司对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国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与宝蔻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国人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本案中,宝蔻公司请求保护的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各方当事人对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事实均无异议。

国人公司在一审中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其申请日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依法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文件。

经查,该两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均非阀体属于一体式结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阀体是一体的”的技术特征不相同。

而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第32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亦在比对涉案专利与上述两份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认定上述两份对比文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

因此,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即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抗辩对比文件相区别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国人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本案亦无中止审理之必要。

国人公司的上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国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7.50元,由上诉人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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