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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容桂一通通讯器材店、陈柱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6788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容桂一通通讯器材店、陈柱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顺德区容桂一通通讯器材店,陈柱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78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一通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永昌南路**号首层之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0681601343483。

经营者:陈柱祺。

被告:陈柱祺,男,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系被告顺德区容桂一通通讯器材店的经营者。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一通通讯器材店、陈柱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顺德区容桂一通通讯器材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顺德区容桂一通通讯器材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顺德区容桂一通通讯器材店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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