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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上街区匀达百货超市、郑州市上街区尚德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上街区匀达百货超市、郑州市上街区尚德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匀达百货超市;郑州市上街区尚德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号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家天下9号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李云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聪,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匀达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淮阳路左照四组7号。

经营者:高广东,男,出生于1984年3月8日,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玉,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尚德百货商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10号(百硕金街)A-4-6*1-2-052号。

经营者:高广东,男,出生于1984年3月8日,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玉,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匀达百货超市、郑州市上街区尚德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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