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274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执行人吴庆玲,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iv> 本院在执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庆玲(2020)浙0108执2274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