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亮,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左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2021)皖01民初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以双方经友好协商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