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4277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上海如海超市京东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商秧路*******号。
经营者:齐庆良,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群,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上海如海超市京东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计432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