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75号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阳。
法定代表人:李赞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赛、唐钊,均为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海格仕通讯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经营者:李伯锐,男,汉族,1978年8月1日生,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海格仕通讯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