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687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姜楼镇越鑫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三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1MA3GQ8L63X。
经营者:姚俊虹。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姜楼镇越鑫五金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惠民县姜楼镇越鑫五金经营部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