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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浩润通讯器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民初42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浩润通讯器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武清区浩润通讯器材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42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然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浩润通讯器材销售部,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京津时尚广场3-101。

负责人:邵建超,该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钰晗,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浩润通讯器材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迺莉代理审判员  史会明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张荔颖书 记 员  徐瑞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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