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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牟平区水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6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牟平区水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牟平区水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12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平区水木手机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经营者:于宁,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牟平区水木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牟平区水木手机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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