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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与童祥年、中山凯崴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412号
案件名称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与童祥年、中山凯崴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童祥年;中山凯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412号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童祥年,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生,原南京市雨花台区摩德家居用品经营部,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凯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白溪村沙滩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祥年、中山凯崴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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