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90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庆武,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与被告杨庆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