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72号 原告:深圳市安能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子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章,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和顺昌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文娣。
托诉讼代理人周园,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亿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昌。
原告深圳市安能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和顺昌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亿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安能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安能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安能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安能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150元予以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