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6号7幢53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奎,天津创智天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乔利,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上诉人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乔利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量子公司与李乔利因双方自行和解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李乔利于2021年4月25日出具书面意见,同意量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量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8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量子光电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