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初9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俊奕烟酒茶行。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经营者:蒋华钦,女,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安徽砀山县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俊奕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志猛审判员 张春茹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