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B3区第7层701房。
法定代表人:邝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桑田,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4号楼13层1311。
法定代表人:李建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欣,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楼3层。
负责人:闫芸,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大鹏,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网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元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94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尊网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四元公司和认证中心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尊网公司、四元公司和认证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广州市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62.5元,北京四元玉鉴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负担417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