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徐庄东路97号牛顿国际B座5楼A01区。
法定代表人:邹齐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政宇,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34号1栋202(部位:自编A)。
法定代表人:段士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安砂建福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安砂镇水东。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瑞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瑞阁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万引公司)、原审被告福建安砂建福水泥有限公司(简称安砂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闽01民初2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瑞阁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其有管辖权的依据在于被诉侵权地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本案中,万引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瑞阁润公司在被诉侵权地点实施了侵权行为。
同时,本案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所述的“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情况。
因此瑞阁润公司认为,本案应由瑞阁润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瑞阁润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万引公司未作答辩。
安砂公司未作陈述。
万引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万引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安砂公司、瑞阁润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犯万引公司所拥有的第ZL2016201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复合脱硫系统;
2.判令安砂公司、瑞阁润公司立即销毁侵权的复合脱硫系统;
3.判令安砂公司、瑞阁润公司连带赔偿因侵权给万引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暂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万引公司为此诉讼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万引公司申请了一种名为“一种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用复合固硫脱硫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安砂公司系水泥生产企业,在未经万引公司许可情形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造、使用侵犯万引公司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合固硫脱硫系统设备。
瑞阁润公司向安砂公司提供相关的侵权技术方案,并参与具体的设备制造过程。
在上述侵权行为中,安砂公司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实际主导者和实际受益者,瑞阁润公司是具体实施者和共同受益者,两者在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经分析比对,瑞阁润公司和安砂公司制造、使用的复合固硫脱硫系统设备已落入万引公司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专利侵权,扰乱了市场秩序,给万引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瑞阁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 认为瑞阁润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
原审法院初步审查:万引公司以安砂公司、瑞阁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而且,万引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指称安砂公司、瑞阁润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提交了其所有的“一种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用复合固硫脱硫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以及被诉侵权现场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及照片作为侵权的初步证据。
根据该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地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法〔2019〕10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意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一)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南平市、宁德市、莆田市、三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本案被告之一安砂公司的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福建省三明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万引公司选择以安砂公司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瑞阁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河南瑞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由河南瑞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审查查明:万引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两份公证书证据。
(2020)厦鹭证内字第64187号《公证书》载明万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到福建省三明市安砂公司对水泥生产线上的固硫脱硫系统进行察看并拍照录像。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526号《公证书》载明万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对瑞阁润公司网站内容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公证书显示瑞阁润公司在其网站中将安砂公司作为“水泥厂脱硫案例”。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原审裁定作出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万引公司基于同一专利权及被诉侵权产品指控安砂公司和瑞阁润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并就此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安砂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及被诉侵权产品由安砂公司和瑞阁润公司共同制造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南平市、宁德市、莆田市、三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安砂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三明市,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和使用行为地亦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安砂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由瑞阁润公司制造、是否实际或者直接来源于瑞阁润公司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作进一步审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瑞阁润公司住所地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瑞阁润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瑞阁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57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17日 涉案专利 “一种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用复合固硫脱硫系统”实用新型专利 (ZL20162017****.8)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福建安砂建福水泥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河南瑞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三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审查。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