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30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江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谐海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谐海路与盘山道交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鲍金满,总经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谐海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2017年9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以已履行了调解协议的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本院递交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本院向被告方进行了核对,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