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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谐海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16民初2130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谐海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天津谐海生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30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江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谐海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谐海路与盘山道交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鲍金满,总经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谐海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2017年9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以已履行了调解协议的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本院递交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本院向被告方进行了核对,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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