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3民初5194号原告:张钧,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春杏,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张钧诉被告黄春杏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张钧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