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89号原告:中山市古镇新航道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东中兴大道中1号佰盛灯饰广场5楼08卡。
经营者:陈协峰,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中山市昂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六队西路内街124号首层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肖伟。
被告:中山市古镇闪迪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北路***号首层之3。
经营者:胡千,女,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中山市古镇新航道灯饰门市部与被告中山市昂秀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闪迪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5××××.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
同日向原告中山市古镇新航道灯饰门市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并通知原告在其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但原告中山市古镇新航道灯饰门市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中山市古镇新航道灯饰门市部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