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77号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奕昌,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承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
原告诉称,其于2013年4月26日申请名称为“夹持结构及具有该夹持结构的空调器包装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于2013年10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2022××××.4,且至今有效。
被告格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上述专利权的空调产品,被告侵犯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1-10,故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格力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32022××××.4、名称为“夹持结构及具有该夹持结构的空调器包装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KFR-35GW/(35596)FNAa-A3空调产品,销毁库存KFR-35GW/(35596)FNAa-A3空调产品及制造KFR-35GW/(35596)FNAa-A3空调产品的模具;
2.被告格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格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均发生在京东网及天猫商城上,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格力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故本院作为其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格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