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杨氏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玉后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上诉人临海市杨氏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海市杨氏眼镜有限公司未在一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临海市杨氏眼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