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泳珊,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注册号码:542011606R.C.S.Paris。
法定代表人:PaolaPICCOLI,该公司品牌保护总监。
上诉人卢泳珊因与被上诉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8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卢泳珊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可能涉及到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佛山市禅城区。
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移送本案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原审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佛山市顺德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