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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贝恩孕婴用品有限公司、石朝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521、522号
案件名称曹县贝恩孕婴用品有限公司、石朝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县贝恩孕婴用品有限公司,石朝政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521、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贝恩孕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倪集街道办事处庄青村1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朝政,男,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大邑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曹县贝恩孕婴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贝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朝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848-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石朝政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表明石朝政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是中山市,可以认定广东省中山市是本两案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此,原审法院对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贝恩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贝恩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广东省中山市不是贝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行为地。

原审法院认定“网络购物收货地”是侵权行为地没有法律依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进行了扩大化解释,违背立法意图。

“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不应随意移植到侵权案件的管辖上。

“销售地”和“网络交易收货地”具有不同含义,将“网络交易收货地”视为“网络环境下的销售地”并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联结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以“收货地”作为管辖联结点违背了“收敛稳定”的管辖原则,同时也违背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原则。

本两案中石朝政特意到广东省中山市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属于钓鱼式的选择诉讼地,证明其诉讼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二、本两案无其他证据证明贝恩公司在住所地之外其他地区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以公司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将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是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补充规定,但原审法院忽略了合同案件与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存在的不同。

合同案件一般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且其影响基本仅限于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当事人,而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形式上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无区别,但其所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其主张也并非仅针对合同的另一方主体,而可能是与产品相关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侵权的其他各方主体。

因此,石朝政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原审法院援引该规定认定中山市是侵权结果发生地,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山东省菏泽市既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也是被告住所地,故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两案移送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石朝政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石朝政以贝恩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故本两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石朝政通过淘宝网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在广东省收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中山市是本两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贝恩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无管辖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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