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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磐石制衣厂、余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1民初1299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磐石制衣厂、余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磐石制衣厂,余召华,陈双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99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磐石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象角大兴上街***号*楼。

经营者:余召华。

被告:余召华,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双标,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磐石制衣厂、陈双标、余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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