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0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伟讯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法定代表人:程守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霜,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越,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伟讯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