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7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康县君威仓储。
经营场所: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439号。
经营者:李明军,男。
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华,系保康县君威仓储业务经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康县君威仓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