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终3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昭球,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8ML37Y,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宇洋中央金座**05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汤兵龙,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上诉人曾昭球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汤兵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昭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应诉,且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昭球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