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577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合肥户外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户外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户外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户外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