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振波与南京市雨花台区恒牧王卫浴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656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南京市雨花台区恒牧王卫浴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南京市雨花台区恒牧王卫浴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656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恒牧王卫浴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2区405、407号。

经营者:王乐。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恒牧王卫浴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恒牧王卫浴销售中心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