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5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年,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水,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桥区旭升五金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经营者孙玲玲,女,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桥区旭升五金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