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程洪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85刑初503号
案件名称程洪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洪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50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洪瑞,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洪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洪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程洪瑞在明知其所销售的种子可能是假冒种子的情况下仍以每袋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向于某田销售“炎秀”青花菜种子1000袋,销售金额人民币十一万元。

后于某田又加价转卖给青花菜种植户。

经鉴定,涉案的“炎秀”青花菜种子属假冒种子。

2012年2月7日,“炎秀”商标被坂田种苗(苏州)有限公司注册。

案发后,被告人程洪瑞与于某田达成退赔协议。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洪瑞之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程洪瑞在明知其所销售的种子可能是假冒种子的情况下仍以每袋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向于某田销售“炎秀”青花菜种1000袋,销售金额人民币十一万元。

后于某田又加价转卖给青花菜种植户。

经鉴定,涉案的青花菜种子属假冒“炎秀”种子。

2012年2月7日,“炎秀”商标被坂田种苗(苏州)有限公司注册。

另查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与于德田达成退赔协议并已部分赔偿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洪瑞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洪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