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A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晨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信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如媛,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A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信闵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闵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AB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收货地址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系适用法律错误,(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民事裁定书对此已有充分论述。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就双方的诉讼管辖地签订相关书面约定,且因双方争议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信闵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原告自被告设在天猫网站上的“ab内衣旗舰店”购买并在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马当路XXX号一楼取得了被控侵权产品。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上海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案件等第一审案件。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AB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