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7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久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杰,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3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生,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镇酿酒公司)、泰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洋河镇酿酒公司、深国投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