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64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广友茶城泉霖茗茶批发部,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彭宗胜。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济南槐荫广友茶城泉霖茗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于2017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