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342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帅,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