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255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耿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天海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东升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徐立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军,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天海石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天海石油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