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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家庵区永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4民初185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家庵区永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家庵区永惠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18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永惠超市,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百花园菜市场。

经营者:李政,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永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刘凤玉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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