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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市中区鲁诚烟酒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24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市中区鲁诚烟酒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鲁诚烟酒超市,济南市中旭鸿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4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鲁诚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董爱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祥,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中旭鸿烟酒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杨永坤。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鲁诚烟酒超市、济南市中旭鸿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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