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4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鲁诚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董爱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祥,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中旭鸿烟酒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杨永坤。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鲁诚烟酒超市、济南市中旭鸿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