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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金沃特环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038号
案件名称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金沃特环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宁波金沃特环球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38号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桃源街滨江商业广场1号楼19-10。

法定代表人:董孟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瑜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成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金沃特环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91号244室。

法定代表人:金伟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沃特环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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