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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远园、陈小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6知民初31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远园、陈小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吴远园;陈小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31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远园,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陈小花,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远园、陈小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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