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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都安特鞋业有限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民终2436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龙湾都安特鞋业有限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龙湾都安特鞋业有限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临沂温文旺鞋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2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龙湾都安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永强大道3558号。

法定代表人:丁香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兴,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温文旺鞋业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华丰鞋帽市场59号“贵美人”商店。

投资人:温文旺。

上诉人温州市龙湾都安特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临沂温文旺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5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龙湾都安特鞋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龙湾都安特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州市龙湾都安特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温州市龙湾都安特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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