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6执8618、861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桓富科技有限公司、黄涛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