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527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播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iv>法定代表人:张伟。
解除保全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播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沪0104民初15275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播奥工艺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于法无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海播奥工艺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