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716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唐家乐家佳杂货店,经营场所:珠海市唐家湾镇唐家山房路23号一楼之五号铺。
经营者:袁满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唐家乐家佳杂货店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