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79895号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年华,男。
被告:北京合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和蒋年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XXXXXXX号“易阳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不得在官网、《易阳指客户服务系统用户手册》(指第1.1、1.2.1、4.2.1、4.11、4.12、4.20、5条)、《易阳指盈利模式说明》、易阳指产品宣传彩页、PPT培训资料、对外宣传视频、对外营销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中使用“易阳指”文字;
2.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XXXXXXX号“易阳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官网宣传的短信平台和对外提供的《易阳指系统平台实施方案及报价》中使用“易阳指”文字,在《易阳指客户服务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的第4.10、4.13条两处删除“易阳指”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咨询、金融信息、证券经纪和证券交易行情”等服务和第38类“信息传送、电子邮件、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易阳指”商标的权利人。
原告自2007年6月开始在手机证券服务上使用“易阳指”商标,该“易阳指”手机证券服务在业界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及宣传资料中宣传其经营的易阳指券商版及通用版为投资理财服务平台或金融证券客户服务平台。
被告在证券交易、证券交易行情、投资理财、金融咨询、金融信息、即时通讯、邮件系统等服务上使用了原告“易阳指”注册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易阳指”商标的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和一定经济损失,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原告明确其第三项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仅针对第XXXXXXX号商标。
被告辩称:被告享有第9类和第42类“易阳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仅将“易阳指”使用在软件产品上,作为软件名称进行使用,应属于商标分类中的第9类,而非原告享有商标权的第36或38类。
对软件商品的展示不等于销售或提供服务,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从事任何金融服务或通讯服务的行为。
故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一、原、被告公司及注册商标情况原告成立于1999年8月18日,注册资本为762,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
证券自营;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被告成立于2004年3月4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
计算机维修;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
2010年3月21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6类银行、公共基金、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咨询、信用卡服务、电子转账、金融信息、证券和公债经纪、证券交易行情。
2010年3月21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邮件、传真发送、寻呼(无线电、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远程会议服务。
国泰君安证券网(www.gtja.com)在第八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被评为最佳手机(无线)服务网站。
2008年9月,国泰君安证券“易阳指”在证券时报举办的第九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券商类)被评为最佳手机证券。
2010年2月28日,被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微处理器、集成电路卡、便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
2010年6月7日,被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6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编程、网络服务器的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软件升级。
二、原告使用“易阳指”标识的情况2014年8月1日,经被告申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群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李丛与工作人员刘瑶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电脑进行如下主要操作:1、在IE浏览器中通过百度搜索“国泰君安”,进入第一个显示为“国泰君安——品牌大券商,为您开户咨询!
-国泰君安官方网站”的搜索结果,进入国泰公司官方网站,点击网站中“网上交易”项下的“易阳指手机理财”,显示“易阳指”手机证券在各个手机平台下的手机软件,分别点击各手机软件,跳转的新页面中均有“易阳指”字样和软件说明;
2、使用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手机下载国泰公司Android版本的手机证券软件,安装并运行,软件名称为“易阳指”,软件内有“我的自选”“委托交易”“涨跌排行”“市场指数”“咨询”“国君视点”“开放基金”等栏目;
3、在IE浏览器中通过百度搜索“易阳指”,点击部分搜索结果进行浏览,这些搜索结果中均将“易阳指”指向为国泰君安证券面向投资者提供的手机证券软件,该软件涉及多个手机平台,下载用户众多。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屏或录像,并分别出具(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383、3384、3385号公证书。
原告称其除了通过手机客户端提供“易阳指”金融服务外,还通过发放宣传彩页、视频直播、在广播节目中投放“易阳指”品牌广告、赞助“2010易阳指校园创业挑战赛”等方式使用“易阳指”商标。
2016年12月29日,原告将其手机APP的名称由“易阳指”改为“国泰君安君弘”。
三、被告使用“易阳指”标识的情况2015年7月8日,经原告申请,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斌在上海市卢湾公证公证员刘崴与工作人员冯莉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连接网络的电脑进行如下主要操作:1、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北京合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进入网址为www.easyu.com.cn的网站。
页面左上方显示“”标识和“北京合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下方有“首页”“通用版下载”“通用版注册”“短信平台”“易阳指硬件”“新闻资讯”“服务与支持”几个栏目。
栏目列表下方为大幅滚动图片,并有“易阳指券商版助您一站式投资理财赢得先机稳操胜券”字样。
2、点击“新闻资讯”栏目下的“公告通知”,浏览“易阳指通用版服务停止通知”、“最新升级日期为2012年4月13日”两篇文章。
3、点击“通用版下载”栏目,显示易阳指软件的介绍,包括易阳指简介、四大优势、功能特色、适用投资者等。
简介中有“易阳指通用版、内嵌所有券商行情分析交易软件的管理平台,高度优化继承各种财经新闻资讯、研究报告、投资者教育等综合财经资讯服务信息,以及金融导航、理财产品查询、定制订阅、游戏休闲等综合投资理财服务功能,可让广大投资者网上交易及应用更方便、更集中,获享投资理财服务更及时、更有效!
”字样。
功能特色中有行情软件、资讯终端、金融导航、短信平台、理财平台等。
4、点击上方“免费下载”按钮,下载软件、进行安装并运行。
软件运行后显示登录界面,点击“注册账号”,跳转至一个网页,该网页无法打开。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屏,并出具(2015)沪卢证经字第2570号公证书。
2016年11月3日,经原告申请,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小平在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公证员刘崴与工作人员陈琦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连接网络的电脑进行如下主要操作:1、在IE浏览器中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合时力”,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北京合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跳转至网址为www.easyu.com.cn的网站。
2、点击网站中的“短信平台”“易阳指硬件”“服务与支持”及该栏目下的“新手上路”“易阳指证券软硬件产品是什么”“投资者‘省时、省心、省力’的一天”“易阳指常用功能介绍”“账号注册服务”“易阳指账号让您实现的功能与服务”“关于我们”等链接进行浏览。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屏,并出具(2016)沪卢证经字第5280号公证书。
原告还提交了《易阳指客户服务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易阳指系统平台实施方案及报价》、《易阳指盈利模式说明》来证明合时力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金融咨询、即时通信、邮件系统等服务时使用了“易阳指”商标。
被告提交了易阳指产品宣传册、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以及《易阳指系统平台实施方案及报价》、《易阳指盈利模式说明》,以及其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书、订购合同、来帐凭证及相关发票来证明被告仅将“易阳指”标识使用在软件而非金融服务上。
2014年6月8日,经被告申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群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李丛与工作人员刘瑶的监督下,使用王群带来的电脑进行如下主要操作:1、打开OutlookExpress软件,显示有79封邮件。
2、点击其中数封邮件进行浏览。
其中2007年3月27日13:07,发件人为陈光度,收件人为samantha(wq@easyu.com.cn)的邮件内容中提到“今天开始可以放在网上开始做试销活动的宣传了”……“证券随行信息工具—易阳指(EasyU)限量上市,即日起接受投资者预订”。
另外该邮箱中日期最早的邮件为2006年11月13日,发件人为samantha,收件人为陈光厚(chenguanghou@chainastock.com.cn),标题为“easyu试用活动”的邮件,该邮件有“EasyU(易阳指)试用活动方案.rar”文件作为附件,邮件内容中提到对网站宣传内容进行审核,邮件落款为“王群北京中联精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屏,并出具(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405号公证书。
被告提交了其制作的产品实物。
产品包装为铝制开窗包装盒,外壳印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盒内有一个U盘状的USB设备,印有“中国银河证券”“玖天财富”“银河玖乐卡·乐享版”“”。
所附产品说明书及产品保修卡也有上述字样和“”标识。
四、原、被告就“易阳指”标识此前的纠纷被告作为第XXXXXXX号及XXXXXXX号“”商标的权利人,发现原告及原告的北京分公司长期在与被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易阳指”商标,获得了巨大利益,故将上述两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及其北京分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第XXXXXXX号“”商标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60万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系第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两个商标现在有效期内,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案情、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都将“易阳指”的文字进行了商标注册,只是双方核准使用范围不同。
就被告对“易阳指”三个字的使用而言,从被告公司官网的宣传来看,其显示有“易阳指券商版”“易阳指通用版”“易阳指支持软件版、硬件版、3G上网卡版”等文字;
从被告对外宣传的《易阳指系统平台实施方案及报价》来看,其显示有“我方提供易阳指服务平台,营业部利用该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北京合时力公司负责系统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等文字;
从被告对外宣传的《易阳指客户服务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来看,其显示有“易阳指网络版”“易阳指光盘版”“易阳指U盘版”“易阳指软件”“易阳指是综合投资理财服务工具……您使用易阳指后,可及时获享您所开户营业部为您提供的最为专业的服务”“所有的证券服务均由您所开户的营业部提供的,如果看不到相关服务项,说明您的营业部暂时还未开始提供相关服务”等文字,且使用易阳指必须要有所开户证券公司提供账号和密码。
由此可见,被告显然是将“易阳指”作为一种软件的名称来使用,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向客户提供了一种名为“易阳指”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对于原告所述《易阳指盈利模式说明》中提及“易阳指系统里的理财商城:可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有形和无形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实现销售后可按比例收取服务费”的表述可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的意见,本院认为,该表述系被告的对外宣传内容之一,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易阳指系统内实际存在理财商城,且该商城内销售了名为“易阳指”的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
综上可见,从被告的使用来看,被告对于“易阳指”的使用并非如原告所述是使用在名为“易阳指”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上,而实际是将“易阳指”作为一种软件名称来使用。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第36类服务上使用了“易阳指”商标,故被告未侵犯第XXXXXXX号“易阳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就该商标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第XXXXXXX号“易阳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本院将逐一评述。
第一,被告官网宣传的短信平台。
被告将该短信平台称为“易阳指短信平台”,对该平台的介绍显示有“易阳指短信平台是合时力科技开发的短信发送平台,具有用户信息本地管理、短信群发、生日祝贺、长短信发送等功能的信息服务业务。
可广泛地应用于机构、证券营业部、机关团体等企业的诸多日常营销、经营管理工作……”“易阳指短信发送平台,是您节省短信资费最好地选择”等文字,并设有“如何免费试用”和“免费试用”键。
由此可见,被告是将“易阳指”作为其短信平台的标识,而用户通过这种标识可识别或者确认该项服务的提供者是被告,因此被告在其官网宣传的短信平台上使用“易阳指”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二,被告对外提供的《易阳指系统平台实施方案及报价》文件。
被告在该份文件中多处使用“易阳指”,从文字表述来看有“易阳指系统”“易阳指ID”“易阳指服务器”“易阳指硬件版”“易阳指客户端”等,均是指向“易阳指”软件,因此被告在该文件中对“易阳指”的使用上属软件名称的使用。
第三,被告对外提供的《易阳指客户服务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被告在该手册第4.10条“电子邮件”的介绍中有“不因客户邮箱地址更换或不熟悉电脑操作等因素影响,内嵌易阳指邮箱,可让客户更为有效地收阅营业部专业客服经理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对帐单、理财产品等资讯信息”等文字表述,由此可见,此处的邮箱为电子邮箱,“易阳指”则是电子邮箱的标识,可起到识别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而被告在该手册第4.13条“通讯”上未使用“易阳指”,不存在侵权。
综上,被告在其官网短信平台和用户使用手册第4.10条中使用“易阳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XXXXXXX号“易阳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合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驳回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北京合时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