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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顺昌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734号
案件名称73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顺昌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顺昌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3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顺昌杂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华苑三村19-8号。

经营者:王燕。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顺昌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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